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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第4页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本《医疗服务目录》制定依据为2001至2014年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联合确定的《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目录》中所列“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与《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完全相对应。《医疗服务目录》中所列的“支付类别、备注”等仅为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依据,其他涉及医疗服务项目的“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仍执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相关规定。

八、为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医疗服务目录》实行动态维护、适时调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及时把《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中新增的临床疗效确切、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项目逐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满足广大参保人员临床基本需求。各地应严格执行省《医疗服务目录》,不得进行调整或另行制定。

九、建立《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数据库》,实行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管理。《数据库》内容随《医疗服务目录》等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变化进行更新和维护,各地应对本地信息系统的相关内容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做好与原目录使用的衔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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