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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7页

整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医保),建立“五统一”的江门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一体化医保),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

(1)参保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当年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缴费基数5.5%计算,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后,可按规定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由本人选择在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账户中按当年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缴费基数5.5%逐月代扣代缴,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

(2)原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一体化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粤劳社发〔2007〕13号)部分退役军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一体化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原参加城乡医保的缴费年限不纳入城乡一体化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3)省内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职工,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累计缴费年限按上述办法计算。

(四)统一待遇标准。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仍按原职工医保、城乡医保的规定享受住院统筹、普通门诊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大病保险和个人账户待遇,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按以下标准享受医保待遇:

1.一档、二档的基本险待遇标准。

(1)住院统筹待遇。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非定点医疗机构40%,约定医疗机构(限二档参保人,下同)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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