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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3页

为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会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的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均应参加青岛市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中断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单独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除规定情形外,初次参加或中断后再次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2.基金筹集(1)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财政

投入资金,转化为固定的补充医疗保险配套资金,数额不再增加,仍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2)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暂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中,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从增加的个人

账户额度中划转;城乡居民从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3)将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历年和当年保值增值收入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4)从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中一次性划转

30亿元,作为补充医保的专项储备金。

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接受社会捐助和各种形式的赞助。基金的筹集标准和渠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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