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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2页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保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保险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金额提取,参保居民不再单独缴纳,年提取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公布。每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年划拨至承办商业保险公司。

第五条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家属)、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住院24小时内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报案,说明意外伤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报案的,个人负担纳入报销范围费用的30%,剩余70%按标准比例支付。

第六条承保商业保险公司需对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进行事中监控、核实就医事实、开展就医费用预审等监督工作。

第七条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在实施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实行意外伤害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符合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的,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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