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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第4页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规范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并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八条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一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医院(含护理院)以及高新区、姑苏区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统一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符合申请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高新区、姑苏区辖区内的零售药店统一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应具备《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所规定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申请受理、评估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方式和受理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布局规划的设置,结合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每批次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区域范围和数量。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1到2次申请受理,每次受理前,提前10天通过市人社局网站、市社保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受理通知。对符合《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医院(含护理院)和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适度增加受理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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