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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第5页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规范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并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自愿申请的医药机构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自评表》以及规定的相关材料。相关申请登记表式可通过市社保中心网站下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对医药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和初步书面评审,对材料齐全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时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受理的材料集中提交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应加强对受理材料的复审。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资料审查、函询相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医药机构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药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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