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本办法所指定点医药机构,是与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的统称。

第四条市医保中心与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按照统筹规划、公平公正、一视同仁、择优签约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医保中心、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对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本年度是否开展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建议,参与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审定工作。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本区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考察评估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社会保险、医药卫生、财务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及参保单位代表组成。

第六条市医保中心与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包括公布条件、受理申请、社会保险诚信信息核查、资料查验、现场检查、专家评估、公示、协商、公布结果等主要环节,分别由市医保中心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作职责完成。

第七条市医保中心与医药机构通过协商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签订服务协议后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履行服务协议,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

第八条市医保中心强化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监管,实行动态协议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