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4页

本办法所指定点医药机构,是与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的统称。

7.配备必要的信息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8.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人员配置符合有关规定;

9.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社会保险不良记录;

10.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本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建议后,市医保中心根据建议,确定开展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的,制定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通知,明确具体条件、申请材料、工作时限等,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接收、登记:材料齐全的,接收申请材料,并给予书面接收书;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并告知。

第三章评估签约

第十七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材料的医药机构开展考察评估工作,包括社会保险诚信信息核查、资料查验、现场检查、函询区级相关行政部门、区级专家评估和公示。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