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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5页

本办法所指定点医药机构,是与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的统称。

第十八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社会保险诚信信息进行核查,发现医药机构或法定代表人近3年有社会保险不良记录的,将社会保险不良记录信息递交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审阅。

第十九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发现有虚假材料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该机构。

第二十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医药机构的资质情况、场地设施、人员配置、信息系统、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该机构。

第二十一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医药机构名单函询同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发改、工商等相关行政部门,核查医药机构申请材料、违规处理等情况。

医药机构有造假、瞒报等行为或在规定时间内因违规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理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该机构。

第二十二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机构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诚信信息核查结果、资料查验结果、现场检查结果、区级相关行政部门函询意见等,对医药机构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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