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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6页

本办法所指定点医药机构,是与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的统称。

第二十三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医药机构名单在本区人力社保局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举报。被举报的医药机构,经核查属实,确定不符合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条件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该机构。

第二十四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考察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名单及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组织开展评估审定工作,包括区级工作质量检查、函询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市级专家评估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市医保中心通过抽查、调查医药机构等方式,对区级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医保中心将医药机构名单函询同级卫生计生、中医、食品药品监管、发改、工商等相关行政部门,核查医药机构违规处理情况。

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因违规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理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评估审定,并告知该机构。

第二十七条市医保中心组织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区级工作质量检查结果、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函询意见等,对医药机构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评估审定,并告知该机构。

第二十八条市医保中心将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医药机构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举报。被举报的医药机构,经核查属实,确定不符合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条件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评估审定,并告知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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