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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第5页

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健康重点人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报市政府批准.....

———准入标准:必要条件一条。

注:享有恶性肿瘤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资格的患者,出现肿瘤转移或新发生其他部位恶性肿瘤,不需增加病种。恶性肿瘤确诊后满5年的患者,申办恶性肿瘤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资格时,应提供充分的肿瘤未愈、转移、复发或新发需继续治疗的依据。

2、治疗范围:

(1)门诊放疗。

(2)门诊化疗:限于西药“抗肿瘤药物”。

(3)中成药:限于中成药“肿瘤用药”。

(4)中药饮片:限于本病。

(5)其他治疗及用药:晚期镇痛药,生物反应调节药,止吐药(限甲类或高催吐放化疗类),下丘脑垂体激素药,甲状腺片(限甲状腺癌术后),甲状旁腺及钙代谢调节药(限骨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骨转移),膀胱灌注(限膀胱恶性肿瘤)。

3、检验:

血常规(限门诊放化疗前后、期间)、生化筛查常规(限门诊放化疗前后、期间)。

二、尿毒症透析治疗

1、诊断标准:

(1)经住院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提供近期肾功能检测报告单(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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