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3页

为建立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江府〔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市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总责。各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做好次年财政补助资金测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大病保险资金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等调整工作;各区(市)财政部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把财政补助资金及参保人缴纳参保费全额上划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