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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4页

为建立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江府〔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地税部门负责职工身份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并按时足额划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管,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为参保人提供零售药品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宣传发动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参保工作,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学生参保缴费手续。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等困难居民的资格进行核定,组织并落实参保,协助做好参保资金筹措工作。

各级残联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核定,组织并落实参保,协助做好参保资金筹措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各级宣传、机构编制、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金收支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待遇水平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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