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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86页

为建立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江府〔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本办法中“各区(市)”是指江门市下属各县级区和市;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户籍的16周岁以上、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校学生和已在外地参保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0〕21号)、《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0〕22号)、《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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