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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7页

为建立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江府〔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缴费费率。

(一)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2018年、2019年分别为1.2%、1.4%,从2020年起为1.6%。国家和省规定的个人缴费高于本市规定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二)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1.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档缴费费率为3.5%,其中用人单位为3.0%,个人为0.5%;二档缴费费率2017年下半年、2018年分别为4.5%、4.3%,从2019年起为4.0%,其中用人单位逐年降低缴费费率,2017年下半年、2018年、分别为3.0%、2.8%,从2019年起为2.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统一为1.5%。

2.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合计2017年下半年、2018年分别为8.0%、7.8%,从2019年起为7.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合计2017年下半年、2018年分别为6.0%、5.8%,从2019年起为5.5%。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缴费,分别向户籍、学校所在地或异地务工人员参保所在地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途不退费)。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应按缴费标准依时足额存入个人缴费账户,因个人存入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导致扣缴个人费用不成功的,不能享受相应医保待遇的责任由本人负责。其中,下列特定城乡居民(以下简称中途参保人员)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以城乡居民身份中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并按规定的全年缴费标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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