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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6页

为建立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江府〔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七)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八)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上述困难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区(市)财政、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按现行优惠政策给予补助,个人免缴费。对计生优待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补助办法按各区(市)原规定执行。如今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困难居民范围有调整的,以每年公布的范围确定。

第九条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分别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十条缴费基数。

(一)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个人缴费基数按本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二)职工身份参保人。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最低缴费基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征;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征。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对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参保缴费。最低缴费基数分三年达到省、市公布的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分别为:2018年65%、2019年75%,从2020年起为80%。具体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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