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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82页

为建立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江府〔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或提取医疗处方、收费凭证等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原始和复印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合。对违反规定造成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的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参保人不得重复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第一百六十七条参保人就诊时应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决定,不得干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有异议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反映,或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提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年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冒用他人医保凭证(社保卡或就医证明)看病购药造成医保统筹基金损失的;

(二)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冒充住院使用的;

(三)通过伪造、涂改、损毁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手段,骗取与本人疾病不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符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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