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83页

为建立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江府〔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参保人员与定点服务机构执业医师(药师)共同采取报销票据作假、处方作假等方式骗取医保待遇;

(五)违规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凭证;

(六)变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和服务项目,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八条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制度。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对被检举、揭发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按职责分工予以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急、危、重病人剧增,导致基金支出大幅增加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第一百七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得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未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职工划入个人帐户资金和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