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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5页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工资。职工个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10%或5%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具体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公布。

第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累计缴费年限制度。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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