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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7页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退休人员选择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费;选择按年缴纳的,缴费标准按缴费当年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选择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自愿选择10%或5%的比例缴费;选择按年缴纳的,缴费标准按缴费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

第二十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缴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应缴费用由本人承担,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政策执行;用人单位主体消失的,应缴费用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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