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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页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工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军人在服役期间医疗保险政策按《军人保险法》执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退休次月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从2001年1月我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制度起至退休的当月实行不间断缴费,即:实际缴费年限2017年不低于16年(即192个月),2018年不低于17年(即204个月),2019年不低于18年(即216个月),以此类推,今后退休时间每顺延1年增加实际缴费年限1年。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按年缴纳,直至达到规定年限。补缴年限按退休当年规定缴费年限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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