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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第2页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积金贷款应当坚持循序渐进、可持续的方针,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提请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贷款对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本规定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资源配置要求)公积金贷款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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