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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全文-第7页

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参保人员到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申请门诊指定慢性病时,须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参保人员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指定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申请除急诊留院观察外的其他门诊特定项目时,须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参保人员须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相应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各门诊特定项目诊断或治疗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参保人员进行急诊留院观察治疗不受选点限制。

选定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但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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