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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全文-第6页

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选定基层医疗机构后,可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具体基层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及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其他城乡居民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大中专院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其在校学生按学校规定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第十八条普通门诊基层选定医疗机构及其他选定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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