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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全文-第5页

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定点医疗机构将未达到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入院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安排出院、导致其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重复住院的,参保人员不需再次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优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住院参保人必需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昂贵特殊医用材料的,须经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五条住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凭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办理产前门诊检查登记、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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