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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3页

为给广大职工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贷款服务,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购房产为泰安市辖区内商品住宅,其中申请按揭贷款的楼盘项目为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共同准入项目;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确定。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公积金中心规定的金额(100万元)。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所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不一致的,组合贷款最长期限按期限较短的年限执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第十二条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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