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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5页

为给广大职工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贷款服务,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组合贷款通过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审批后,双方约定放款日期,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于约定日期同日发放贷款。还款途径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各自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组合贷款发放后,受托银行进行贷后管理。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有违约行为的,由受托银行按规定程序进行催收。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或借款人出现重大风险等因素需处置抵押物的,由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提前部分还款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均已结清之后,方可解除房产抵押。受托银行在出具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前,需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后方可出具结清证明。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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