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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4页

为给广大职工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贷款服务,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设定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借款人必须采用同一种还款方式、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章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

组合贷款的受理和初审分别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受托银行办理。审核合格后,分别向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报批。

第十五条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审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

第十六条合同签署

借款人组合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分别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第十七条抵押办理

组合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证所涉及的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各自受偿比例,在《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协议》中注明,抵押权证由受托银行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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