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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第10页

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受理和评估确认,与管理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双方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内容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机制,完善分级管理考核办法。推行医疗保险执业医师制度,完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准入、监管、退出机制,探索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与职称晋升、绩效考核、评先树优挂钩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共享、同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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