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烟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第12页

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分级核算。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市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结合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出现缺口时,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情况,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加快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科学选择支付方式,推进总额控制下,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探索建立合理适度的“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激励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