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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第11页

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保险关系互相衔接。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开设市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县市区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期收入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到市级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末将当期收入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全部划转到市级财政专户。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末向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下月参保居民医疗待遇支付计划,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5日前,按核定额度从市级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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