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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第3页

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审计、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管委)应履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职责,并将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建立居民个人缴费正常调整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2018年缴费标准为:一档每人每年230元,二档每人每年380元。

(二)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适时公布。中央、省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和县市区分担。

(三)各类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居民(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各类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暂执行2017年标准,其他未成年居民按一档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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