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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第4页

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成年居民可根据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档次一经选定,年度内不予变更。其中,特殊群体按二档标准缴费,鼓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择二档缴费,以减轻其医疗负担。各级政府(管委)应按相关规定对特殊群体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集体应积极创造条件对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中央和省要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基金结余等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八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参保居民应于参保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进入医疗保险年度后不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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