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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第5页

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校学生按学籍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其他居民以户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

(二)特殊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民政、残联部门和扶贫办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

(三)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积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加快收缴方式改革,推行持卡缴费、网上缴费等简便、安全、高效、易于接受的个人缴费方式,努力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

第九条各经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移交收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政府补助资金,按省财政规定的拨付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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