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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第7页

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第十九条同一疾病过程多次到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跨年度住院),第二次及以后不需开具转诊单,但应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新生儿(出生0-28天)首次直接在省外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需开具转诊单,但应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异地转诊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的(转诊类别为“正常”),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用;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转诊类别为“非正常”),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降低的20个百分点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

第六章就医管理

第二十二条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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