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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第5页

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第十二条异地转诊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在一个住院周期内有效,且一个住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一)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备案信息。

(二)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的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或其备案身份终止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备案信息(含备案变更信息)实时上传至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第四章异地居住就医

第十五条我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应按规定在居住地选择不超过3家的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最多选择1家三级医院。其中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需转往本人选择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居住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应经其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按转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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