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26号)和《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含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同)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560元/例;
(二)正常分娩、难产、剖宫产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的按单病种结算标准支付;不符合单病种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支付;
(三)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51、58、64元/例;
(四)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48、54、60元/例;
(五)输精管结扎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40、270、300元/例;
(六)输卵管结扎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448、504、560元/例;
(七)输精(卵)管复通术: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例;二、三级医疗机构3000元/例;
(八)刮宫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70、300、330元/例;
(九)人工流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70、300、330元/例,钳刮术另加40元;
(十)妊娠中期引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例;二、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例;
(十一)环孕检: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1、13、14元/例。
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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