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3页

为保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八条 职工工伤治疗、医疗依赖和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应当在与市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工外出期间和紧急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可就近急救和抢救,但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第九条 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称三项目录)实施医疗服务。

治疗工伤确需使用三项目录以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并征得同意,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协商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有长期驻外职工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一至两家驻外职工所在地二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经向经办机构报备同意后作为职工工伤治疗的医疗机构;因伤情治疗需要到工作所在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厦门市除外)就医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长期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确认符合工伤复发或医疗依赖治疗条件的,可以选择一至两家其经常居住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向经办机构报备同意后,作为其工伤治疗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继续有效。职工在境外因工受伤申请工伤医疗费用待遇的,应当提供外文病历、发票或费用结算清单等材料原件和经境内依法成立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的翻译件。经办机构按工伤职工与境外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的汇率,将境外工伤医疗费用换算成人民币进行核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但支付最高限额为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时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人均工伤医疗费用的300%。

相关推荐

  •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
    0阅读
  • 2月25日,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决定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1年至2022年2月1日。...
    0阅读
  • 2月25日,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
    0阅读
  • 韦莱韬悦携手全球性指标保险公司利宝保险(LibertySpecialtyMarkets)于近日推出声誉危机保险。这一解决方案将帮助企业转移与声誉危机相关的财务风险,并提供一系列非保险类专业服务,包括人工智能(AI)支持的数据分析。...
    0阅读
  • 什么是人身风险?...
    0阅读
百年鑫越人生终身寿险

¥ 3,000

2,172,718 份

在线投保
开心保人保全球旅行境外申根计划

¥ 30

1,736,956 份

在线投保
汪星人意外医疗险

¥ 130

720,509 份

在线投保
复星联合超越保长期医疗保险(特需版)

¥ 272

491,231 份

在线投保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