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医护型床位数不少于20张(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医护型床位数不少于核定床位数的20%),至少配备2名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 其中1名为专职执业医师且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或康复科;至少配备1名主管护师或以上职称的执业护士,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员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5。
无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可按照就近原则选择一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医养联合体,签订医养合作协议,在人员、设施等方面实现功能融合、资源共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医养联合体的人员、设备、规模等进行评估后可确认为定点医护机构。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家护定点医护机构,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至少配备2名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 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或康复科;至少配备3名执业护士、1名护理员。其中,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主管护师或以上职称。医护人员与服务人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鼓励具备护理能力的护理站承担家护业务。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护机构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及护理保险定点条件。
定点医护机构应当根据人员、设备等情况以及承办能力,合理安排和承担护理保险业务。专护定点医护机构符合条件后可承担院护、家护业务;院护定点医护机构以提供院护服务为主,符合条件后才可承担专护、家护业务;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后可承担家护业务。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托养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家政公司与定点医护机构组成联合体可承担与服务能力相适应的护理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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