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家护定点医护机构按照方便、及时、就近原则为参保人提供护理保险服务。医护人员和参保人配比低于1:10时,定点医护机构应及时增加相应人员配备,保证护理保险服务正常开展。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护机构应保障参保人(或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在使用自费的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项目、超出规定时间或限额的服务时,应事先征得参保人(或家属)的同意。未经参保人(或家属)签字认可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护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护机构应加强执业医师、护士、护理员的培训和监督考核。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护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时,定点医护机构应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护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护理保险服务,通过伪造病历、降低评定标准等手段将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纳入护理保险,推诿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利益进行护理保险的推广促销活动,或发生《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新增业务、暂停结算或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对违规情节严重或本年度内第二次被处以暂停结算的,解除服务协议。因违法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2年内不再签订服务协议。被卫生、民政等行政部门取消资质的,解除服务协议。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护士,不得进行护理保险评定服务。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护理保险经办管理质量和效率。可参照我市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模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护理保险业务,加强对承办机构的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6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的意见》(济人社发〔2017〕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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