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文政规〔201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及国家有关规定,为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种类有: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应当坚持“资金安全、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审核和审批业务,并由受托金融机构按照中心出具的书面委托办理贷款业务,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在受权范围内行使对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核和审批工作,对受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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