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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9页

《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大病门诊、普通门诊统筹金限本人当年内使用,余额不结转、不继承。

第二十七条  医保支付方式应逐步实行总额控制、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相结合的综合付费方式。建立医疗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实行节余奖励、超支分担。

第二十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月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当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按进度拨付。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抽查审核,对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应付费用的90%,其余10%作为保证金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拨付。

第五章  基金监管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全州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条  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居民医保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收入和拨付管理,按规定编制报送基金会计月报、季报、年报等。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法》和《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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