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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6页

《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大病门诊医疗待遇。

经鉴定的第一类大病病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并与治疗该病种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普通门诊待遇最高支付限额后,由统筹基金支付70%,患一种一类大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患两种及以上一类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经鉴定的第二类大病病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并与治疗该病种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住院费用,不分医院级别支付比例为80%。

第十八条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实行单次结算,按以下标准进行支付。

(一)起付线标准。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住院治疗的三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为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为100元。因转诊转院或探亲、旅游等发生“危、重、急”症在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不分医院级别州外省内为1000元,省外为2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内住院治疗免扣起付线;经鉴定为第二类大病病种和精神病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一次起付线。

(二)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住院治疗的三级医院为70%、二级及以下医院为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90%。

因转诊转院或探亲、旅游等发生“危、重、急”症在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按医院级别在上述标准上进行下调: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州外省内下调10%,省外下调20%;未办理备案手续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分省内外下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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