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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8页

《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人除外)、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母婴传播除外)。

(四)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计划生育等。

(五)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危、急、重症除外)就医的。

(六)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费用,需如实履行相关手续,无举报、无异议、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方能纳入审核支付。

第四章  医疗服务与费用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参保的城乡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院管理。对原新农合定点的医院按人社相关要求进行复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医院纳入定点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智能审核和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十四条  确因技术、设备等条件有限不能诊治需转入上级定点医院治疗的,原则上按医院级别逐级办理转院手续并备案;州外长期居住人员应持异地长期居住证明和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因探亲、旅游等发生“危、重、急”症的参保患者,出院前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州内定点医院及州外与我州直接联网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就医费用实行联网直接结算,需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就医医院结算;需医保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医院与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在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就医和因“危、重、急”症在非定点医院就医或其它原因未直接结算的,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在该笔医疗费用发生的次年3月20日前,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始发票、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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