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上级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一)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
(八)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共同借款人应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必须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不得超过2人。
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五)(六)(九)全部条件。
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借款人家庭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第十二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本人第三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存在逾期记录不符合规定的;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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