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上级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需变更的,须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变更包括下列类型:
(一)借款人变更;
(二)共同借款人变更;
(三)抵押人变更;
(四)抵押物共有人变更;
(五)抵押物变更;
(六)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变更类型。
第三十三条 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需变更借款人的,满足规定条件的新借款人可申请变更,有担保合同的,还应进行担保变更。
第三十四条 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借款人可申请减少。共同借款人,有担保合同的,还应进行担保变更。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以外的抵押物共有人因故需变更的,在征得全体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后,可申请变更。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抵押物变更:
(一)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的;
(二)抵押物所在街道、楼牌号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抵押物建筑面积、相应土地使用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遇有统一拆迁规划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市公积金中心,并按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或更换抵押物。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合同终止。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控、预警、核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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