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上级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结合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债务、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市公积金中心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合同,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合同须面签,保证借款人借款意愿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市公积金中心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未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作废。抵押权证的领取由市公积金中心指派专人负责,不准借款人及他人领取。
第二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收执抵押权证后,应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及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结果。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可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市公积金中心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直至贷款本息还清。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可在偿还公积金贷款12个月后根据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的,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复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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