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上级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二)不高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为60万元,购买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的最高为50万元,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最高为40万元;
(四)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间遇到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以所购住房产权进行抵押;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以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住房进行抵押。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抵押人,市公积金中心为抵押权人,借款人须以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应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简称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借款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借款人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借款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借款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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