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办事处(简称办事处)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及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同时,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女性借款人行政级别为处级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为60周岁)再延长5年。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间遇到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家庭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至1.1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使用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
第十条 购买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审批。
(一)借款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居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共同借款人须一并提供;
2.婚姻状况证明;
3.售房单位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4.由指定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一类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5.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简称业务网点)出具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房屋信息证明;
6.业务网点出具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7.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业务网点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业务网点将审核通过的借款人资料进行扫描存档并提交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四)市公积金中心对电子扫描资料进行复审,再进行审批。准予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
(五)市公积金中心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证的领取由市公积金中心指派专人负责,不准借款人及他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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