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办事处(简称办事处)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 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审批。
(一)借款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居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共同借款人须一并提供;
2.婚姻状况证明;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本市区(县)规划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手续、建造私房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具有法律效应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建造造价评估报告;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本市区(县)房地产部门签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4.工程自筹资金凭证;
5.工程合同及相关附件;
6.由指定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一类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7.业务网点出具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房屋信息证明;
8.业务网点出具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9.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复印件;
10.施工单位由指定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一类借记卡、活期存折或单位账户;
11.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业务网点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业务网点将审核通过的借款人资料进行扫描存档并提交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四)市公积金中心对电子扫描资料进行复审,再进行审批。准予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
(五)市公积金中心协助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证的领取由市公积金中心指派专人负责,不准借款人及他人领取。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市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和贷款档案要件后,办理抵押权证入库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贷款额和账户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拨付至售房单位或售房人账户,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资金拨付至施工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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